为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依法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包括以分时租赁、短租、长租等形式提供9座及以下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二、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项目;二是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合法使用的租赁车辆,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三是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是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是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租赁车辆清单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备案程序
经营者应当自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终止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备案。
五、经营规范
已备案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押金退还规则及监督电话;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核实承租人身份及驾驶资格,不得向无驾驶资格的人员出租车辆;保证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按规定购买相关保险,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承租人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六、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擅自经营、超范围经营、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纳入行业信用记录。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但尚未备案的经营者,应当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具体备案要求及办理流程可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咨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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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17:14:12